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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

2014-08-20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工伤保险的保障责任有谁知道 答:请看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http://baike.baidu.com/subview/20793/13624078.htm<br />问:工伤保险的保障责任 答:1.在工作(或上下班)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的后的180天内身故或伤残(伤残需监定) 2.在工作时间发生突发疾病并在24小时内身故<br />问:请问工伤认定后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答:企业应给付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6等,如果是一至四级伤残的话,不能解除合同,按标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br />

1、《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2、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3、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对招收员工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办理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手续。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 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 2000年4月5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 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 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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