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暴露出诸多关于保障对象间、地区间及管理主体间有失公平或不合理问题。需要通过强化保险理念来解决代内和代际的社会保障对待上的不公平,通过社会保障预算来总揽代内、代际预算约束和强化管理,通过提高统筹层次来解决社会保障导致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通过建立专门社会保险专家统管机构来协调和统一政府间和部门间的权利与责任,通过城乡有别的制度框架为缩小城乡社会保障不公平营造制度框架,促进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障公正公平的把握
经济学上讲的公平,一般是指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亦或“公正公平”和“均平”。过程公平强调收入分配过程的不偏不倚,重点则在于公平尺度,同样的对待,防止双重或多重标准的有所差别的对待,突出的是规则的公平;结果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结果能够让所有的人都满意,侧重人人应平等地享有财富或收入,带有一定的平均主义的色彩。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一般认为,初次分配中突出效率,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强调过程公平;再分配中,应该突出结果公平,实际上就是“均平”。
社会保障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应该重视“均平”目标,即结果公平。要本着互济、共济的原则,实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社会保障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但是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在其制定和运行中也须体现公正公平,也就是说,在肯定再分配体现“均平”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对象,无论是富者还是穷者,要一视同仁,处于相同或是同类状况的对象或是群体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对待。要保障所有公民公正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既要避免同为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绝对差别,也要尽量避免因为公民工作岗位、性质不同而出现社会保障权益的相对差别。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中不公平情况分析
社会保障项目大致分为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等)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等)两大类。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对居民无偿的、单向的资金转移的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险则是利用现代保险的“责任共担”的原理,被保险人先付费后受益的社会保障项目,它体现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既有最低保障层次(即社会福利)的不公平,也有社会保险层次的不公平。
最低保障层次,实际上就是要确保保障对象的一个最低生活水平,通过无偿转移支付的形式对低于某一收入标准的保障对象进行补助。我国最低社会保障层次的不公平表现在: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收入判断标准”没有全面体现个人的经济能力,只包括劳动收入,没有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导致最低生活保障运行中存在不公平的因素。一些没有收入却拥有存量资产的人仍然符合低保的资格标准,比如驾车领低保的情况,有违低保本意。确定“其他收人”的内容,对公平至关重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确定包括资产(财产)收入的“收入标准”,既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也有利于实现更广泛的公正公平。
2、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城乡间不公平。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共济措施,只要是本国居民,都应享受。而现实情况是,只有城市低保,农村几乎是空白,对农村居民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