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浦口区永宁镇候冲村一位村民在南京某门户网站发帖,陈述自家2011年底被国家项目工程征地,在随后依据政策获得的各项社会保障方面,遇到了当地村委会的一些“做法”,甚至要求90多岁的老人缴纳两万元的养老保险。他想详细了解南京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待遇。记者采访了南京市人社局农村保险处相关负责人。
村里要求90岁老人缴纳社会保险
该村民介绍:2011年底,我家房屋和土地被宁滁路工程征用,村上说2012年起为我们所有被征地的村民办理社保。上个月,村委会要求我们缴纳截止到2010年底前15年的社会保险,每人需缴纳两万元左右。并解释道,在劳动年龄段并有单位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如果超过60周岁,则根据现有标准每月拿440元生活补贴。“村委会说,征地缴保险不分年龄,90多岁的老人也要交,我们不明白。”
征地补偿分三阶段,标准不同
南京市人社局农村保险处一位科长介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依据应该以2011年开始执行的《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为准。“或许当地村干部没能准确表述清楚。”他介绍,上述细则把南京市三个时期的被征地农民保障都包括进去,三阶段的补偿办法与当时的生活水平对应:1983年到2004年,以货币化安置为主,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4000元左右,最高标准为4万元左右;2004年到2010年底,实行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由用地单位为被拆迁征地人员建立一个保障账户,发放最低标准为3.76万元、最高标准为5.26万元的生活补贴款。2011年起是第三个阶段,这次把被征地人员分为4个年龄段分开实施社会保障:16岁以下的被征地人员,可获得一次性补贴;16岁到40岁在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视同为城镇居民,可以每月获得200元生活补助费,最高只能拿两年,鼓励其参加劳动就业;40岁到女55岁、男60岁之间的人员,如果想在退休后与南京城镇职工获得同样的养老保险标准,需要缴纳长达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女55岁后、男60岁后的被征地人员,直接获得退休生活保障金。
享城镇退休待遇,须缴足保险金
“2011年前被征地人员,是否缴纳15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们提倡自愿的原则。”该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实施细则对2011年后被征地农民,采取了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确保他们到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同样的社会保障。他进一步介绍,1983年到2004年期间的失地农民,每个到达退休年龄的老人,每月有两百七八十元的困难生活补助,并直接享受南京居民医保待遇;2004年到2010年期间的失地农民,继续享受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均每月在570元左右。但他们如果想在退休年龄后获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必须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中,缴纳15年含养老和医疗等为主的社会保险金。记者了解到,缴纳的保险金与当年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相当。
“等于是把分到的钱拿出来交保险。”他强调,八九十岁的老人也是本着自愿原则,目前能确保的是他们每月570元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