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011-05-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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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意见表示,在预...

社保基金预算意见发布

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近日发布。《意见》明确社会保险各项基金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在此《意见》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得到规范和明确。

意见表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 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意见表示,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意见表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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