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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保制度

2012-02-2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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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2日下午进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围绕世界主要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抓紧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抓紧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这一提法,这两天迅速被媒体广泛报道。其实,围绕这一问题,中央此前已有多次提及。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也指出,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去年12月份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即要求将社保相关问题列入2009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其中,也包括研究和推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转续难,这是一个具有历史因素的现实难题。社会保险关系转续难,不仅限制了劳动力充分自由流动,侵害了参保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权,也充分暴露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正因此,这一难题的解决备受重视,也成为完善社保制度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当前,社会保险关系之所以出现异地转续难的问题,主要障碍在于参保者流动时不能带走社保账户中的统筹部分。而对于流入地来说,为流入的参保者接续社保,即意味着要为其缴纳统筹部分的资金,因而流入地缺乏接续参保者社保的积极性。

针对社保转续难的现状,也针对我国现有社保体系“划疆而治”的分割局面,国家发改委曾经成立课题组,对此作过专题研究,并提出了方案。根据该方案,研究者选择绕开“体制难点”,提出了包括借鉴欧盟“分段计算”在内的一揽子操作性政策建议。

这个方案的优点,是在当前地方财政体制的约束下,能够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一片“克服地方利益”的呼吁声中,这个方案多少显得有些权宜色彩。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改革正是承认既得利益前提之下的利益再分配。所谓的地方利益是现行财政等体制的产物,单单情绪性地指责地方利益主体,无助于认识和解决社保转续难的问题。

不论如何,中央再一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这让我们对解决此难题有更多信心。

当然,应该认识到,即便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社保转续,也不等于实现了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比之前者,后者的任务远为复杂而艰巨。在这个问题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应是,既要积极而为,也要量力而行。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承认国情,承认历史,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这里的要义,就是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换句话说,是要在追求社会基本保障服务的均等化的理想之下,抓住社会保障制度薄弱环节加以推进。那些薄弱环节,正是社保问题中的“短板”所在。也只有“短板”逐渐补齐,实现了“广覆盖”,保住了“基本”,才能有条件去谈“多层次”和“可持续”。将缺乏社会保障或者社会保障程度低下的群体“保障起来”,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历史欠债的一种偿还。

目前,社保的薄弱环节还有很多,可为之处也不少。比如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制定实施适合农民工收入低、流动性强特点的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加快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

毋庸置疑,社会保障全国统筹逐步实现的过程,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地区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逐渐补齐“短板”的基础上,应力求对个人社会保障水平和各地社保基金实行一定程度的“削峰平谷”,从而为未来的、理想中的全国统筹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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