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2月18日讯:近日,江阳区泰安司法所主动界入办结一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仲裁委最终裁决由用人单位为三位受援人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共索得经济补偿金40368元。
2013年4月,易某、梁某、阳某三人一同到江阳区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三人均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并以工资形式向三人发放社会保险费。今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临时职工大会,宣布调整三人工作岗位,三人不服,于次日自行离开公司。
事后,三人多次到江阳区泰安街道群工办、社事办反映情况,泰安街道党工委书记徐珊了解情况后,立即安排司法所主动界入,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向江阳区法律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建议,很快援助申请得到批准,案件交由法律援助泰安镇工作站负责办理。
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后,经分析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都不应当列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范围。由于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未依法为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在三位受援人的配合下,认真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向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要求公司为三人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2月9日,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公司为三人补缴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后十日内分别支付经济补偿金易某13398元、梁某13575元、阳某13395元。案件不仅得到圆满解决,还保障了三人在60岁后的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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