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讯:为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昨日,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达6个月。
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之后地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核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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