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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缓缴期间职工待遇不变

2016-04-063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公司给员工做工资表时,扣除了社保费,但是员工社... <p></p>答:在计提上挂着 然后一次入社保 要是不知道怎么弄 你打电话咨询 12333<br />问:城镇职工社保缴纳几个月以后可以享受社保医保待遇... <p></p>答: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社保是当月生效的。 医疗保险当月缴费,下月起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br />问:劳务公司为我公司按照输送员工人数收取劳务费,我... <p></p>答:计入成本,计入管理费, 贷方应入现金或银行存款,暂未付岀可暂入应付账款 计提的入其它应付款<br />

4月6日讯:为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昨日,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达6个月。

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之后地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核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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