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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有亮点 部分仍需商榷

2012-05-2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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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对此专家指出草案具有可操作性、解释性、权威性等亮点,但部分条款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社会保险法将自今年7月1日施行

为了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保障领域专家在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草案具有可操作性、解释性、权威性等亮点,但部分条款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操作性、解释性、权威性突出

“社会保险法的法条是原则性的规定,草案则让其更有操作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例如关于醉酒的认定,草案规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郑秉文说,在解释性方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有了这样的解释,社会保险法也就具有了可操作性。”郑秉文说。

郑秉文指出,草案还具有补充性的特点。例如,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郑秉文认为,草案权威性的特点也很突出。例如,草案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管理数据库和开展信息应用查询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以及不得泄露信息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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