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将使这一局面得到根本改观!”《社会保险法》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涉及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等几大民生热点问题。这部被誉为“第一部民生大法”的《社会保险法》将对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里程碑的意义。
亮点1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医疗保险方面,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现在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很多人远离故土在外面打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加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转移续接一直是这几年社会保障关注的热点,也是很多地方政府在着手加强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险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异地转移续接进行了规定,这是大快人心的事情。对在宝安打工的广大外来劳务工而言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以前不少外来劳务工在辞工返乡的过程中都选择退保,而现在有了这部法律,他们只需要将这里的社保关系转回去就可以了。
亮点2个人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养老保险待遇建立调整机制
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缴费和待遇更加灵活,法律规定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解读:相比过去,这一规定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和享受待遇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和简便,并且进一步放宽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前社保账户完全是属于个人所有,家庭中其他人员不得享用。现在规定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意味着社保可以惠及更多的人,可以进一步发挥社保的保障作用。同时,现在物价水平飞涨,货币贬值,《社会保险法》充分考虑到了这种现实情况,建立基本养老基金调整机制,这可以充分保障老人的养老待遇,对解决“老年社会”的养老问题将是非常有力的。
亮点3全职家庭主妇生孩子也给报销
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解读:这条规定对于那些职业家庭主妇来说是一个福音。一些人由于怀孕的是时候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工作只能在家里待业生产。如果在以前,一旦待业在家生育保险也没有了,这意味着要自己承担一笔不菲的生育开销。而《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只要丈夫有工作,参加了生育保险,即使他的妻子没有工作,如果生孩子,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因为生孩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照样能够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亮点4养老保险将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规定:在养老保险基金方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这条规定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如果不实现全国统筹,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有限,其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支出也相对有限,这样导致不发达地区的社保是水平偏低,而实现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亮点5强化征收社保保费严惩拖欠行为
规定:在社保保费征收方面,《社会保险法》有了全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据了解,宝安有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节约用人成本,在社保缴纳方面采取偷、躲、藏的方式,有很多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年,公司却没有为之买一分钱社保,结果出了意外,报销无门。现在《社会保险法》在社保费用征缴这一块可谓是用法很严,规定非常详细,一旦出现了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这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行为将大有裨益。《社会保险法》将对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