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的未满 18 周岁少年儿童:
1 、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2 、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 18 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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