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并分不同情况对这些险种的缴费主体和参保范围作了规定。
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白,虽然同样简称为社保,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是非常之大的,但很多人将此社会保险之社保,误读为社会保障之社保,进而对于这样的法规的性质意义产生误读,从而产生以社会保险代替社会保障,结果不能充分保障国民生存权之隐忧。
社会保障是一种基于社会共同体身份而对于每个人的保障,是人之为人尊严的基本保障,这样的保障是无条件的,如低保;而社会保险是因为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存在而给予特定人的保障,这样的保险是特定的、有条件的,保险的承担者是寻求对价的,比如要缴养老费、保险金等等,说白了这样的社会保险,只不过是一种特殊化的保险合同,与市场保护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社会保险虽然有着权力的介入,但其本质仍然属于市场行为,而社会保障对于公民来讲,则是一种权利。因此,从逻辑上讲,社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