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关系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表现为都是为社会成员的生活过程遇到人身危险提供经济保障,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两者都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社会保险的表现形式上有相同于人寿保险之处,但是,社会保险实际上同人寿保险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一、在实施范围、方式上的区别
⒈范围:一般人寿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都可投保,双方根据保险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所以,每一个社会保险计划都有一定的范围和规定。例如,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社会保险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⒉方式:(1)人寿保险的实施方法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纯属自愿投保,并可以保险中途变更保险合同。(2)社会保险投保是强制性的。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内的人都必须参加。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从法律上强制人们履行义务,同时享有权利。这个权利不仅仅是根据某一社会保险法本身产生的,而是根据国家的宪法规定有关条文产生的。
二、在保险费的来源和计算上的区别
⒈人寿保险的保费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被保险人则为了获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就必须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根据所向的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死亡率、利息率、管理费用率计算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
⒉社会保险的保费一般有三种来源:一是职工本人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二是企业(雇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三是由政府负担一部分费用。保险费不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存款利率及管理费用来计算的,而是依照实际的支出需要确定的。
三、在保险金额的确定和给付上的区别
⒈人寿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⒉社会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国家(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同时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给付,给付规定既要考虑劳动者过去的贡献大小,又要考虑他的实际生活水平需要。
四、在保险的保障程度上的区别
⒈人寿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高低,完全根据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和投保人的交费多少而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求,投保金额不论大小都是可以的。
⒉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高低,一般仅满足于接受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工资线。社会保险所提供的保障高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水平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