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工伤复发;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仍在原单位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凡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需携带《工伤复发确认书》;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需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1)对于工伤复发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委托他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