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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选聘境外投资管理人,委托投资四类产品

2011-06-0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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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理事会”)昨日发布公告表示,拟选聘境外投资管理人,申请机构须满足经营资管业务超过6年,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所申请产品历史业绩达3年以上等七项资质要求,社保理事会将委托境外管理人投资四大类产品。

  根据社保理事会公告,申请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的机构必须具备如下七个条件。

  一是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二是截至2011年5月31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三是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四是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五是截至2011年5月31日,过去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六是截至2011年5月31日,对所申请的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历史业绩不少于3年;七是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社保基金拟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的大类产品包括多资产类别配置型产品、新兴市场(除中国)本币债券积极型产品、全球资源类股票积极型产品、全球不动产股票积极型产品等四种。

  社保基金2010年年报显示,截至去年底,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为8566.90亿元,其中直接投资资产占比58.10%,委托投资资产占比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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