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可以做出以下调整:
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用人单位0.5%的缴费比例至2022年4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8%下调至8.8%。一至八类行业所属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在0.2%、0.4%、0.7%、0.9%、1.1%、1.3%、1.6%、1.9%的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20%。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在0.9‰的基础上下调20%。
二.疫情期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是多久?
疫情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少缴纳比例的时间为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当期社保费。需要注意的是,补缴2021年8月之前的社保费,以及预缴2021年10月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少缴纳的范围。对于符合减少缴纳比例的企业,2021年8月已缴纳但是应减征的社保费,分险种在2021年9月应缴社保费中抵扣。
三.申请缓缴社保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综上所述,减少相关职工医疗保险的缴纳,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履行申报缴费义务,没有列入严重失信单位范围。本年度7月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及以上,申请日货币资金结余与当月应缴社保费金额之比小于1倍。
四.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应该在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当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缓缴申请,职工医疗保险的所属期为8月的可以在9月15日前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销售收入、货币资金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是否缓缴,并于当月月底前告知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未能按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的,可在窗口业务恢复办理次月起3个月内补缴,此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社保权益不受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停保手续的,多缴的社保费可按规定进行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