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于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2-05-1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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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使出来的《社会保险法》,将切实保障我国参保社保的人群。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解决了从前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问题,使他们也可以同本市人一样享有社会保险的保障,并且之前欠下的保费也不用补交了。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弥补了我国在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上的缺失,令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了明确的价值取向。

老吴是外地人,今年58岁了,和儿子一家生活在上海。老吴来上海之前一直在户籍所在城市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企业既未和老吴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老吴缴纳任何社保,老吴为了保住工作敢怒不敢言。2005年,老吴来到上海某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上海的单位按规定给老吴缴纳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险。眼看着没几年就要退休了,由于社保未进行全国统筹,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的续接不畅,同时社保征缴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的普遍存在,老吴的养老问题逐渐突显出来,令老吴忧心忡忡。

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根据上海现行的规定,像老吴这样年龄超过45岁的外来务工者,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而只能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根据“综保”的有关规定,老吴工作至退休只可以一次性领取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的老年补贴,也就是说直至退休,老吴交纳“综保”的年限约为8年,可以领取的一次性老年补贴也就一万多元。这和社保范围中所规定的“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的待遇相差甚远。

如果老吴回老家养老,根据老吴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老吴必须在当地缴纳满15年的社保才能享受养老金,如果未缴满的,需要老吴自己掏钱补缴满,如果不补缴的,只能退保,老吴能拿到的只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由于老吴在上海缴纳的“综保”无法计入老吴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交纳年限,而原来工作的建筑施工企业也未给他缴纳社保,老吴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缴纳记录只有6年。老吴要补缴近10年的社保,这笔费用数额相当可观。

若是老吴户籍所在地的原工作单位愿意为老吴补缴社保,那么老吴的养老问题或许也能够解决。但该单位一直不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也不缴纳任何社保,老吴曾与单位交涉,单位却坚决否认和老吴曾存在劳动关系,更别说为老吴补缴社保。有人建议老吴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上法院起诉,老吴对是否能获得仲裁庭或者法院支持以及即便打赢了官司,单位最终能否补缴心存怀疑。

目前老吴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后,他所担心的情况能否得到解决或改善,退休之后能享受什么退休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目前,上海为了落实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将可能逐步启动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并轨。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老吴无论在哪个城市工作,都可以正常缴纳社保,而且所缴纳的社保都可以累计计算,缴满一定年数老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而不是一次性的老年补贴。老吴已经被侵犯的权益如何补救呢?《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若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老吴就不用自己掏钱补缴了。这样,将来和老吴类似的外来务工者就不用再为养老问题发愁了。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虽然《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但具体落实尚需时日,养老保险的全国接续还需要具体的细则出台,目前仍存在诸多困难。不过可以相信, “老吴们”将不再对养老问题有持续的担忧。(作者系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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