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万元的意外伤害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残疾:
1.身故,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按保险条款规定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6000元的疾病以及意外门急诊医疗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日后罹患疾病,必须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须为符合当地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2.每日免赔额100元,单日给付限500元。以社保身份就医并结算的,剩余社保内的费用按80%赔付,未经社保结算的,社保内的费用按60%赔付;
3.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
二.2万元的疾病以及意外住院医疗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90日后罹患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按免赔额100元,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须为符合当地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2.给付比例:
A.以社保身份就医并结算的,剩余社保内的费用按90%赔付,未经社保结算的,社保内的费用按60%赔付;
B.如果社保结算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自费药。
按50%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部分中药类药品;
C.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