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保的描述: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保险的描述: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以看出:社保在公民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这种物资帮助坚持的是广覆盖、保基本的方针。社保只是对参保本人给予医疗及退休后的最基本生活保障,只管“病”和“老”的部分问题,不管“死”的问题,即不对参保者本人以外的责任或负担承担保障或补偿。
而商业保险解决的是,人生中可能出现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被险人死亡、伤残、疾病赔偿责任,以及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真正体现了保险的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基本职能。
因而,社保不是保险,是福利。
说社保是福利,还因为:
1、目前国情决定我们的社会医疗保障只能是“低水平、广覆盖”。这就意味着我们享有的医疗保险面临不少的限制。
首先是社保医疗报销数额上的限制,简单讲就是“下有门槛费,上有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标准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社保只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且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比例支付。
其次是报销范围的限制。某些药品(新药、进口药、贵药等)以及一些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都不在社保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保一般也是不报销的。除此之外,在疾病期间经常发生的费用,比如营养费、护工费、收入损失等更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补充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不足;补充自付额部分;补充封顶线以外部分的医疗费用……
2、社会保险追求人人平等!商业保险追求的是量身定制!
社保的“不公平原则”(交的多,不一定享受的多),与商业保险截然相反(交的多,享受的一定多);社保坚持统筹原则,商业保险则关注量身定制。更加明晰了“福利”与“保险”之间的差异。
鉴于以上,社保完全符合福利的定义:1996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福利”共有两个义项,第一义项即是“生活上的利益。特指对职工生活(食、宿、医疗等)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