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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下的中国理财市场动态

2012-02-2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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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按照入世承诺要开放金融市场以来,各金融机构纷纷探索理财业务,而2003年以来此趋势尤为突出,进入2004年则呈不断加速的态势,理财市场的竞争趋于白热化和公开化。然而,在带有几分自发色彩的混业竞争白热化和公开化的同时,伴之而来的是理财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竞争的无序乃至混乱。有法不依、政出多门、割裂市场、标准不一、多头监管等负面效应,成为当前我国理财市场的突出问题和特征。对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加快立法进程,探索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加大培训和教育力度,促进理财市场健康发展。

理财市场兵分五家

目前理财业务的竞争主体主要在以下五类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

2003年以来外汇理财业务受到商业银行的大力推广,品种创新层出不穷。进入2004年下半年,人民币理财业务出现了快速发展势头。目前理财产品已经超过20余种,商业银行承诺的一年期人民币理财的预期收益率最高曾达到3.24%的水平。2004年底以来个人人民币理财的市场规模快速达到了四五百亿。

各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其模式为:银行依据自己所持有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某种债券(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央行票据的期限和收益率,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在柜面向客户出售理财产品,然后将所筹集的理财资金用于购买自己持有债券、票据或从银行间债券市场、央行公开市场买入原定的债券或票据,以锁定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率。理财产品到期前,银行可将这些债券和票据兑付或卖出,以实现收益并收回资金。

如果说此前商业银行开展的各种人民币理财业务在法律依据上还有几分含混和模糊的话,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制定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使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有法可依。但却让同样从事此类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备感压力。该办法中所称的个人理财业务实质是信托原理运用的一种方式,应该遵循《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但办法在指出其制定依据时,只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而这两个法中并没有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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