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已办理了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由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或双方父母、子女等共同购房人)在平凉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尚未还清其住房贷款;
(二)借款人按规定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四)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能够提供本人(含配偶、或双方父母、子女等共同购房人)名下的在平凉市辖区内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六)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情况证明;
(七)平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最高不超过65周岁。贷款最长期限为15年。
第四条 担保方式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有价证券质押、工资保证、现购房抵押等担保方式。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延用原抵押的,须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缴存人员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足额保证金。担保人必须签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承诺书》,同时办理担保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担保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解除担保责任。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担保冻结状态的缴存人,不能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五条 借款人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提供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承诺书(见附表)。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借款人提供资料提出贷款申请;
2.各管理部(办事处)审查并办理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手续;
3.进行贷款三级审核、审批;
4.出具委贷通知单;
5.办理放款手续;
6.受委托银行按《委托支付说明书》划拨资金;
7.借款人延用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抵押的,应将原《房屋他项权证》或《预告登记证》等抵押权变更到市“中心”;
8.各管理部(办事处)收到已经变更的《房屋他项权证》或《预告登记证》时,可办理担保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解冻手续。
第七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应按《委托支付说明书》划拨资金。如借款人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结清且具备转账条件的,可将款项直接转付原贷款银行归还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