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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可缓解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压力

2012-06-05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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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富先老”是中国社会在加速老龄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难题。而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当中,政府究竟该扮演怎样的角色,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所在。

记者在“两会”期间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国保险集团董事长冯晓增。

养老不能“一头热”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我国从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五年累计补助养老保险专项资金3295亿元。

“尽管政府热情很高且投入巨大,但似乎企业和个人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性并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冯晓增告诉记者,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大概念”,作为利益相关方,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在这一体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商业保险“分流”压力

与欧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相反,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如此严峻的现实使依然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承受着巨大压力。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2.8亿城镇就业人口中,基本养老保险仅覆盖1.88亿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总数7.22%,而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势必将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与此同时,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一直处于收不抵支的状态,且年度赤字规模持续扩大,只能依靠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这种资金上的巨大缺口使得目前确定的“统账结合”的养老模式基本上不可能实现。

“而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则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借助商业保险的社会互助机制,把养老保险覆盖到社会保险还没有覆盖到的农村和城镇人口,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据冯晓增介绍,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正积极努力建立健全所谓“三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指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第二、三支柱合起来被称作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既有效弥补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又充分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冯晓增告诉记者,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我国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是低保障、广覆盖,仅用于满足人们的基本保障需求,因而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分流日益增长的巨量老龄化人口所带来的养老压力。此外,随着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即退休后收入占退休前收入的比例)的不断下降,这也在客观上要求商业养老保险发挥越来越大的补充作用。据预测,30年后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只能达到30%,这意味着退休前后的生活质量将产生巨大差异。“而要弥补这样的差距,则必然要靠商业养老保险来填补。”

税收优惠“抛砖引玉”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不难看出,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而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企业负担较重、运行机制不规范、人们的保险意识薄弱等都是制约因素。“但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完善才是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冯晓增告诉记者,《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可按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中列支,如此规定不仅没有考虑到不同企业、不同员工工资水平的差距,而且实践中4%比例优惠程度相对来说也比较低。而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年金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有效,而对非试点地区的企业缴费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只能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其他资金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晓增认为,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高速发展,财政实力已大幅增强,政府已具备了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财政实力。他建议政府在完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研究推出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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