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推动发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实施建议

2015-10-1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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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商业养老保险也可以当作一种强制储蓄的手段,帮助年轻人未雨绸缪,避免年轻时的过度消费。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购买个人养老保险时,保费在税前列支,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9%。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总人口的1/3。如何应对“银发浪潮”,确保我国顺利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2014年8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激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达到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保证居民退休生活质量的目的。

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考虑,实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会对投保人产生两种影响:一是投保人收入水平会发生变化。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减少个人当期税收支出,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保险购买力。二是商品的相对价格会发生变化。实施税收优惠后,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其他商品的相对价格下降,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会增加。同时,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也会释放用于养老的预防性存款,促进消费。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要发挥作用,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潜在购买主体具有经济负担能力,同时具有税收递延偏好,或者说对税收优惠具有敏感性。第二,交易成本必须降低。消费者能够便利地获得可预期的养老金,因意外不能顺利获得养老金时可获得现金等利益。第三,覆盖面要广。如果覆盖面窄,则难以实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功能。第四,投资风险较小、收益较高。虽然一般认为风险和收益是匹配的,但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来说,应在保证资金安全基础上获得接近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率。

推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需要从三个方面着力。第一,消除所谓税收递延会造成更大不公平的误解。由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会设置最高投资额,因此有关税收递延可能导致新的不公平的担忧其实是杞人忧天。退一步看,即使让中等收入者享受了更多的税收递延优惠,也不失为长期公平的举措,因为税收递延对扩大消费的效果明显,以消费拉动增长,政府就会拥有更多财力物力,通过转移支付、补贴等方式解决最困难人群的养老问题。第二,转变居民养老保障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要使退休后生活水平不明显下降,仅靠社会养老保障是不够的,必须以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作为补充。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太高,更加需要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第三,形成政府、保险企业、居民推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合力。为此,必须改进保险公司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提供方式,提高其供给能力、意愿和产品质量;提高政府的税收优惠制度管理能力,深入研究税收递延对当期和未来税收、经济发展等的影响;加强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引导。

综上,虽然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会造成即期税收减少,不利于财政增收,但它能以较小的税收成本实现巨大的正外部效应,缓解养老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它从形式上看是政府让利、百姓受益,从结果上看是政府减压、百姓安心。因此,发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破解养老困局的可行之举。

“税延型养老险发展,首先对利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行业。”田辉说。“目前我国养老体系中个人商业养老险的力量还很薄弱,税延型养老险将极大地刺激养老险第三支柱的发展,从而弥补养老体系的这一个短板。如果政府能够通过税收激励来扶持商业养老险的发展,它将真正成为整个养老体系的支柱之一,而不仅仅是一个补充。”“在国外,税收激励是商业养老险一个非常重要的驱动”田辉说。据保险公司内部测算,试点将为上海带来年均逾100亿元的保费增量。若将来向全国推广,则将为全国保费增量提供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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