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零时,陈某驾驶一辆在绍兴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司乘险、不计免赔险)的轿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车主索赔后,因事故认定书记载陈某存在弃车逃离现场的情形,绍兴人保财险拒赔商业险。今年1月10日,车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绍兴人保财险赔偿三者车损、本车损、陈某医疗费等共计13.2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绍兴人保财险积极应诉,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取交警案卷、院前急救记录等相关材料。庭审过程中,又根据急救记录记载的“驾驶人满口酒味,怀疑醉酒”及办案交警记载的“司机涉嫌酒后肇事逃逸,在医院与护士发生争执,拔针头后逃逸”的事实,提出“陈某存在酒驾及逃逸的情形,商业险依约予以拒赔”的抗辩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驾驶员在已有酒驾嫌疑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已经存在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的可能性,况且其不肯透露真实姓名,客观上妨碍了被告提出举证抗辩的可能,故按举证妨碍规则,应推定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绍兴人保财险不承担商业险赔偿款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