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门就交强险事故率进行了调查后,北京律师刘家辉今天说,摩托车交强险事故率不到9%,赔偿率不到6%。
她表示,目前在我们这样一个保险缺乏诚信的国家,要求交强险承保财产损失,只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额的收益,使广大的车主及老百姓受到损失。
与另一位北京律师孙勇类似,刘家辉是最近对交强险质疑较多的代表人物之一。她于4月8日公开在全国范围内征求车主授权委托,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
刘家辉透露,截至8月20日,她在942辆摩托车授权车主中进行的交强险事故率调查显示,出险总人次为71次,单独物损为69人次,单独人伤两人次,既有人伤也有物损的仅1人次。该调查共计收到有效问卷823份。
经统计,942辆摩托车中,综合事故率仅为8.63%,人伤出险率为0.364%。其中,黑龙江集体授权299辆运输车辆,仅4辆出过险;安徽42辆私家车集体授权没有出过险;山东一出租公司81辆车,去年共计出险6辆。上述出险率包括全责及无责。
这942辆摩托车共计缴纳保费1506810元,已赔付总额为55137元,未决赔付10人,可能发生最高的赔额不超过:人伤1.1万元,物损1.6元,已赔款及未决赔款总额为82137元。
刘家辉据此得出的结论是,交强险运行一年,保费简单赔付率为5.45%。
另外让刘家辉吃惊的是,7月12日她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言人谢跃一起参加北京一家电台汽车访谈节目时,谢跃表示,到去年北京的车险出险率为160%至170%。
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合伙骗保的也时有发生。6月21日,刘家辉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举报人向她透露了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一起合谋骗取保费的过程:修理厂做高定损,一般来说,把几百元就可以修好的小事故全做到2000元或接近2000元(交强险财产赔付限额为2000元)。修理厂把发票开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付账后,修理厂再把回扣拿给他们。当然,回扣肯定是现金,或以其他的发票抵账。他们甚至还会做一些从未发生事故的假赔案。
刘家辉分别向一家修理厂和一位曾经做过车险定损员的人士求证,均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这位定损员甚至告诉刘家辉,合伙骗保的事是潜规则,业内人士都知道。
刘家辉就此建议,取消交强险的财产责任,使交强险集中于对人的保障,并加大保障力度。财产损失由商业险解决,且必须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人身伤害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摩托车方无过错责任仅由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承担额外经济责任。
交强险条例中饱受争议的“无责赔付”规定,是依据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制定的。而第76条自制定并实施之日起,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摩托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摩托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那么,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消费者还要再买商业三者险吗?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等。
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