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朱俊生 刘晓丽 安领娟
8月20 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个人商业健康险的发展。实,在商业健康险领域,我们已经迎来了多重政策利好,如“新国十条”、《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
有关数据显示,2014 年,商业健康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5871.79 亿元,同比增幅高达41.27%。2015 年上半年,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39.53%,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可以说,健康险的快速增长得益于近年来政府的鼓励和政策支持。
不可或缺的“配角”
商业健康保险究竟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中如何定位,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障需求的,而商业健康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显然,对于消费者多样化和高程度的保障需求,商业健康保险拥有更多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公众在经济状况、健康水平、风险意识、个人偏好等多个方面均存在个体差异,其对于医疗健康服务的要求也必然千差万别。
因此,必须由商业健康保险来解决个体的差异化需求。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应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在保障程度上的补充作用和保障范围上的替代作用,由此构造完整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其实,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同时满足民众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在推动建立一个普遍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要满足民众的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为此,医疗保障制度必须同时包含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个层面,既考虑人们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共性需求,也考虑其差异化需求。其中,差异化的需求将主要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
在全球化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大浪潮中,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开始更多地注重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作用。从实践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在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因此,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应该协调发展。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要坚持政府的作用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充分利用好财政资源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优势,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努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新模式。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和制度边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努力使各类人群享受相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则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
事实上,发达国家医疗保障(或医疗筹资)体制改革的一个趋势,就是在维持其全民医保基本制度架构不变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直接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推进民间医疗保险业的发展,以促进竞争。在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前提下,我们要重新界定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即商业健康保险绝不仅仅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限的、简单的补充,而应该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利好频出
近两年,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密集出台,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等文件。(见表1)可以说,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各个利好政策的推动下迎来新的景象,展现出新的生机。
●“ 新国十条”:画出规划蓝图
2014 年8 月,国务院发布“新国十条”,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高度、民生保障建设的角度考虑保险业的发展,主要为商业保险的发展规划蓝图,这也为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空前利好。
首先,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提出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实现了保险业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由补充作用到重要支柱的转变,健康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大分支,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其次,发展多样化的健康保险服务。此次,国务院文件对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护理等四大健康险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在健康产业与保险产业的融合中探索,实现保险公司由以报销产品为主的后端服务转移到前端的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产品的开发,为健康险发展带来活力。
最后,此次政策还明确要求完善健康保险的有关税收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政策的支持是健康险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说,“新国十条”的出台,彰显着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同时要求健康险在吸收、消化利好政策的基础上,强化自己的责任担当意识,以便更好地谋划以后的工作。
●《 若干意见》:“新国十条”的升级版
2014 年11 月,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见》)提出,到2020 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
可以说,《若干意见》是“新国十条”的升级版,主要对商业保险中的健康保险作出详细规划,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进行顶层设计,规划发展方向。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商业健康险的外延。
《若干意见》把商业健康保险定义为: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这一定义扩大了国内健康险经营机构现有的经营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在健康产业与保险的融合方面探索。保险机构可将现在主要靠报销型的产品扩大到前端健康管理和养生护理,以及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领域,并可为健康科技产业融资提供支持。第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政府委托业务。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明显加大。从《若干意见》可以看出,政府在大力倡导保险机构开展政府委托业务。
一方面,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步伐明显加快,已由2013 年的“试点推广”转向2014 年《若干意见》提到的“全面推进”。
另一方面,《若干意见》指出“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可见,经办业务由过去的“大病医保”扩展到了其他医疗保险业务,当然也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这表明,政府希望通过商业保险这一“市场化杠杆”,多方面促进深化医疗改革进程。
第三,完善商业健康险的支持政策。
《若干意见》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产业投资、用地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就财政税收政策而言,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研究完善城乡居大病保险业务保险保障基金政策,二是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大病保险等:细化政策逐渐发力
2015 年5 月,国办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 年工作总结和2015 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2015 年5 月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该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平均2400 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少个人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从而刺激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2015 年8 月,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的原因而拒保,并保证续保。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 万元人民币。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后,民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意愿会更高,也会激发保险公司开发出更加多元化的保险产品来供民众选择。
2015 年8 月,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2015 年年底前大病保险全面推开,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政策的支持下,大病保险比往年的覆盖面提高不少,这也是健康险保费快速增长的原因之一。
春天来了
国际经验表明,恰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力地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比如,美国政府通过税前抵扣政策引导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成为医疗保障体系的主导力量。当前,美国税法对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团体健康保险费作为税前费用列支,同时也不计入雇员的应纳税收入。
在个人健康险方面,法律规定如果该产品的免赔额不低于每人1050 美元或者每个家庭2100 美元,则购买人可通过建立个人健康储蓄账户(Health Saving Account,HSA)的方式享受税收补贴。向该账户的缴费可以在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前列支,但其限额以个人免赔额或2700 美元中较大值为准,家庭总列支不超过5450 美元。
此外,如果该个人没有团体健康保险计划,则个人健康保险费开支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当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毛收入额的7.5% 时,超额部分免税。对于自由职业者购买的健康保险,1986 年《税收改革法案》开始提供25% 的保费支出税前抵扣,此后该比例提高到40%。
同时,《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Taxpayer Relief Actof 1997)决定对自由职业者购买健康保险的支出逐步提高税前抵扣比例,直至全额抵扣。1998 年和1999 年该比例为45%,2000 年和2001 年为50%,2002 年为60%,2003 年至2005 年为80%,2006 年为90%,2007 年之后全额抵扣。
由于税收抵扣政策的作用,美国健康险的需求持续增加。从1950 年到2011 年,寿险公司提供的人均健康险保费年均复合增速达到7.65%,超出美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的年均复合增速(5.63%)达2个百分点。由于美国建立了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导的医疗保障体系,因此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健康险市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美国医疗费用支出中,商业健康保险的比重不断增加,这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以超越医疗费用支出的速度增长。
美国的经验表明,商业健康保险的稳定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税收制度的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只有定位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才能获得政策支持,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脆弱性将赋予商业健康保险巨大的未来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在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得到显著提高、发展方向得以明确、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将在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可以说,健康险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临。未来,国家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的利好政策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个人在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方面的优惠额度,加大激励力度,进一步促进其快速发展。 ■
新一站保险网温馨提醒,健康险已是现代人群不可或缺的保险,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健康保障的重要性。在国家推动健康险发展的大背景下,更提醒了大家在具备社保的同时,很有必要为自己配备一份健康险,为自己的健康风险及经济风险添置保障。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朱俊生系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