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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险细则出台 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既往病史

2015-12-060次浏览
小新客服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2015年5月《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这意味着,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已具备落地的条件。具体的产品形态和经营管理方式,在细则中有章可循。从上证报记者拿到的《办法》来看,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将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并要求在产品设计时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将是介于基本医保和纯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政策性产品。这在《办法》中的体现如下: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记者对比发现,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投保门槛等方面有所放宽。主要体现在:
    其一,原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医疗保险的年度免赔额及规定终身累计赔偿限额和就医医院仅限公立医院普通病房等,但正式《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并且删除了终身累计赔偿限额和就医医院这两条规定;
    其二,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下限从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低于25万元”调整为“不得低于20万元”;
    其三,关于个人账户积累的用途,在征求意见稿“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上,《办法》又增加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这些细节上的调整,折射出由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保所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现端倪。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这条规定无疑打破了以往保险业不允许带病投保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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