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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2015-11-2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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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进入实质性阶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运用更多资源更好保障民生。

会议指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可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扩内需、调结构。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托举民生。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我们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用税后收入,此次个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将在税前扣除,可以少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从而通过税前扣除来降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消费意愿,扶持和培育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不得不加速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现实压力。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6%。老年人口的两周患病率为46.6%,远高于全国18.9%的平均水平。“结合我国现在的医疗体制改革和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的压力,此次税收优惠政策是战略性的举措。”张斌称。

此次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居民基本医保、养老的补充有积极作用。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曾表示:“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需要我们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及早引导居民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医疗财务规划,拓宽全社会健康保障资金来源,形成政府、社会以及个人共担健康医疗风险的格局。”

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587亿元,同比增长41%。但健康险在我国保险总保费中占比仅为8%,远低于美国40%的水平,健康险的人均保费仅为116元,也远低于美国的16800元。

健康险近年来在国内呈现蓬勃的发展态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健康险将迎政策“窗口期”,预计未来相关政策支持内容,包括大病医保支持、税延政策、保险发展养老健康产业用地保障及农险财政补贴等将加速落地。这将促进各家保险公司开发出更多保障类产品,回归保障本源,惠及民生。预期医疗健康险将迎来政策和行业的双向利好。

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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