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之后,缴纳个税金额也会减少,这对纳税人而言是一种减负,其效果相当于适度提升个税起征点。同时,这将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对该产业是一种支持。表面上看,这会导致政府个税收入的减少,但其实相当于政府把一部分健康风险保障需求让给企业、个人与险企自己去解决,意味着政府之手的适度退出和市场无形之手的进入,反而会提高保障程度。
这项新政也是个税改革的一个突破。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增加其税前扣除项目,把一些必要的、有益的个人开支扣除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外,以发挥个税正向调节纳税人行为的功能。除了这个新政之外,据报道,有关部门正在商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也有望在今年出台。这些政策都有助于推动个税制度更加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鼓励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对健康、养老风险的防范。
这项新政在理论上的良性效果自不待言,不过在现实中,新举措还面临着一些操作性问题。首先,新政目前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试点:首先确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需要试点的原因也许是,新政涉及到税收征管方面的协调,目前个税主要是代收代缴,也涉及到企业与税务机关的配合,所以有必要先在局部尝试。各方尝到新政的甜头,也许还需要一段时间。
另一个操作性问题是,何谓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根据《通知》,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这是指从市场上现有的保险产品里选择一些符合一定标准的产品,还是指某种经过专门认定的保险产品?这一点目前还不清楚,有待相关部门明确。为执行效果考虑,在保险产品的选择范围上不宜限制得过严,应以定下标准,由险企提供符合标准的差异化产品为宜,这样才能让被保险人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鼓励险企之间的竞争,避免造成新政只优待少数险企,避免减损新政产生的良性效果。
除了这些操作性问题以外,还需看到的是,新政的效果还会受到医疗与保险行业自身的一些问题的制约。当前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商业健康保险本应拥有很大的市场,不仅劳动者需要,企业也有潜在的巨大需求,因为企业可以以购买保险作为一个重要的吸引人才的政策,体现企业的竞争力。然而,虽然有庞大的需求,但中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整体仍不发达,商业保险覆盖的医疗支出占比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这固然与商业健康保险行业刚刚起步、专业人才和管理经验不足有关,但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是,商业健康保险难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模式是,保险公司根据具体发生的医疗价格进行赔付,保险与医疗服务是两个隔离的过程。而目前医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的问题比较严重,有时还存在与被保险人的合谋现象,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因而难以控制风险,这造成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过高,目前大多数险企处于微利或者亏损状态。同时,由于医疗数据信息缺乏,医疗服务价格可预期性差,险企难以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适应患者的需求。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受到了医疗体制本身问题的制约。当前的“以药养医”的模式导致了医院往往倾向于增加不必要的医疗成本,所以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需要医改的推进。政府应该继续理顺医疗机制,破除以药养医,让保险业建立起明晰的经营成本预期,避免挫伤保险业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应效仿发达国家经验,探索险企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的模式,共同控制保险经营风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让商业健康保险行业繁荣起来之后,才能提供更具差异化的产品,扩大可保险的病种范围,满足多层次被保险人的需要,把理论上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实现一种良性循环。
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保相比,商业健康保险更为灵活高效。它基于大数原则来让社会成员分摊风险,又由更具成本与效率意识的企业来主导,更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资源浪费。它不仅不会影响官方社保的效能,而且是对其非常有益的补充,可以降低因弥补社保基金缺口而导致的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也是构筑全方位的风险防范体系的必需。所以,政府应当基于这一战略定位,在本次新政之外,继续出台和落实对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
当前社保体系的低效运行已成为严重问题,社保收支平衡压力大的难题日益凸显。在此情况下,政府有必要适当降低社保缴费率,从而为企业和劳动者减负,使企业能通过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这种更灵活的方式,来提高保障水平。保险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润滑剂,商业健康保险一旦繁荣并普及开来,全社会建立起普遍的投保意识,现代社会固有的一些高风险就会被熨平。这需要我们相信市场的力量,把老龄化等风险更多留给市场自发构建的避险机制去解决。
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实现老有所依,国家推行了社保制度,以期支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仅有社保是并不够的,辅以商业保险能够有效的增加保额,提高百姓的保障。而选择什么样的商业险,还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购适合的。更多信息欢迎咨询新一站保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