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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鼓励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2015-06-1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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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终于落地。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运用更多资源更好保障民生。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此项决定是“新国十条”颁布后,国务院发挥保险的市场机制服务保障民生的又一重要配套政策。正如会议指出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可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扩内需、调结构。”是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地托举民生。     
一项好的政策的出台总是离不开科学、系统、严谨的前期论证和调研。在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中保协整合行业内外的力量,从专业角度为此项重要国策的研究出台做出了应有的努力。按照保监会和财政部的部署,中保协于2014年4月成立了专项课题组,组织20多家会员单位和咨询机构,全面收集并翻译了20多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和健康保险市场的资料文献,开始“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并紧紧围绕如何借鉴国际税收优惠政策经验这一核心,分设“健康保险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国际经验分析”、“我国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等7个子课题。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于2014年9月底完成研究报告,深入阐述了我国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提炼总结国际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经验,系统提出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这些研究成果得到了保监会和财政部领导及专家的高度肯定,成为税优政策出台的重要参考依据。     
据悉,该项政策将于近期正式出台。正如业内专家所言,健康险将迎政策“窗口期”,预计未来相关政策支持内容将加速落地。这将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多惠及民生,实现民生和行业的双向利好。
作为基本医保的“接手”和“助手”,商业健康保险在管控社会风险、保障百姓就医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需要我们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及早引导居民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医疗财务规划,拓宽全社会健康保障资金来源,形成政府、社会以及个人共担健康医疗风险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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