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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与保险对策

2012-04-2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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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成为影响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全行业持续开展了治理工作,但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甚至在少数保险机构以及保险业务上集中体现。本文试从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人手,深入剖析原因,探索整治的建议与对策。

一、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
1.信息不对称,治理遭遇盲区。保险商业贿赂主要采取账外或暗中的方式,具有隐蔽性,一般只有当事人、经手人知情,除非举报或深入审查,否则很难发现。而且,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之中,不容易认定。这使保险商业贿赂的治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遭遇了盲区。
2.专项行动易施,潜规则难改。保险商业贿赂存在多年,已渗透到产险、寿险、中介和资产管理的各个业务领域。由于较为普遍和长期地存在,商业贿赂成为一种事实上的“潜规则”。虽然国家和监管机构治理商业贿赂的态度坚决,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但很多人认为专项治理行动的短期努力不可能彻底改变多年形成的不良习惯,担心行动一结束,一切又故态重萌。
3.行业不乏整治与自律,但收效有限。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如开展专项检查和整顿行动,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不同形式的《行业自律公约》等。很多保险机构也进行自律,加强内部检查和审计。但是整体收效并不理想,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在有的省份和地区,类似《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行动常常不了了之,一些航意险联盟也以失败告终。
4.治理商业贿赂与短期业务发展出现矛盾。很多保险机构和员工采取商业贿赂行为,主要目的就是争抢业务,巩固和拓展市场。由于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潜规则”甚至是常见的展业手段,致使一些保险机构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担心短期业务发展出现下滑,对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存有顾虑,甚至认为在反商业贿赂问题上,“谁先治理、谁先死”。
二、现实成因分析
目前,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既与保险业自身发展尚不发达有直接关系,也与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不健全密不可分。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现实利益趋动。从普遍意义上讲,人都有逐利倾向,即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利润。与普通人求利不同的是,商业贿赂者或是把企业利益置于社会并益和商业伦理之上,或是把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甚至不惜违规违法,获耳不正当的利益。为扩展保费规模,有的保险机构和员工利用少数投保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逐利心理,在账外Hi中给予高额手续费、高额返还和高额回扣。还有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商业贿赂中饱私囊。如,与个另关系人串通,私自侵占给保户的价格优惠;在定损和修理车辆时故意扩大赔付,暗中获取差额回扣;在办理钳行存款、采购等工作中,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等等。治理商业贿赂行动触及这些人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划遭到干扰和抵制,致使治理成效相对有限。
2.竞争手段单一。在计划经济下的独家经营时代,保险业几乎不存在商业贿赂。随着保险业由垄断矗向开放,市场竞争开始激烈。受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的影响,竞争手段还比较原始。有的公司由于成立初期社有明显优势,为迅速打破市场格局,抢占渠道和客户,采用了商业贿赂的手段。有的公司虽然具有长期积舅的品牌、网络、技术等在位优势,但是面对市场格局的快速演变和客户的现实利益需求,一些分支机构盲目婵随,也采取商业贿赂等短期行为。对少数保险机构而言,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此外,有创员工业务知识不扎实,展业技能和手段比较单一。由于商业贿赂易于操作且收效快,成为他们展业的主要寻段,久而久之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更加不注重学习和竞争手段的创新,也更加依赖商业贿赂拓展业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3.机制与管理缺位。一是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不匹配。有的公司虽然确立了效益为先的经营理念,但在实际的业绩考核中仍然偏向业务规模,甚至个别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扩张初期就是“以保费论英雄”。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的不匹配,让基层和员工无所适从,必然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一些公司和员工只关心短期利益和现金流,只关心如何卖出保单、收取保费,很少考虑经营效益和市场规则,为完成任务和目标,不惜采取商业贿赂等手段,甚至不计成本地拓展市场。二是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承保、理赔权限不清晰,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不规范,稽核审计与效能监察相对弱化,责任追究难以深入,使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少数分支机构和个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人力资源管理相对滞后。有的公司人员进出口不畅,冗员沉积较多,业务知识和技能老化;有的公司重业务培训、轻素质培训,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显匮乏;有的公司薪酬激励不到位,不能有效规避员工对商业贿赂的逐利倾向。
4.市场秩序缺乏公平公正。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深入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也是保险商业贿赂治理成效相对有限的重要外部因素。一方面,从整个社会环境看,由于市场经济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源配置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支配,目前还存在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等现象。为获取交易机会,一些保险机构不得不遵从所谓的“潜规则”,采取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事实上,从经营效益和经营风险考虑,保险机构并不情愿为商业贿赂付出高昂成本。另一方面,从保险市场看,市场秩序还不健全、规范。少数保险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商业贿赂争抢业务,甚至认为只要有利可图,可以不择手段。还有个别保险机构和人员无证、无照经营,严重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加速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这直接导致保险机构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和自我约束意识,都把自己当成“羊”而把别人当成“狼”,都不考虑自己如何去信守约定,反而担心别人会首先破坏规则,所以自己也不能有效遵守承诺,致使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这使得保险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时处于两难境地,既希望予以彻底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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