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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对商业车险产品的动态监管机制

2015-05-31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2.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 答:第一个<br />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保险监管部门... 答:。。<br />

新一站保险网5月31日讯:为加强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管理,根据《保险法》和《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近日保监会责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停止使用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及时修改。

自2015年6月1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改革紧紧围绕“放开前端,管住后端”,逐步将商业车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商业车险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改革后,保险公司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拟定商业车险费率,也有责任确保费率的拟定、使用依法合规。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定、使用、回溯、调整的监管体系,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并防止不正当竞争。

目前,改革试点已经在黑龙江等省市实施,其他地区改革工作也正在稳步推进。从试点情况看,改革后车险消费者普遍获益,多数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平稳向好。但是,也有部分公司车险主要指标的实际值与费率拟定时的预期值出现较大偏离。下一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对商业车险产品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商业车险产品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车险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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