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备受社会关注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正式启动,《意见》的出台积极稳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意见》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实际,吸收2010年以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的经验,参考国际上保险业发达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路径,明确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的意见,强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和方向性指导文件,是保监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意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的改革核心目标,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意见》提出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的条款管理制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并不断完善示范条款,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创新型条款,建立健全公平、公开、透明的创新型条款评估机制和创新型条款保护机制。
二是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大数法则要求,建立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调整机制,动态发布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为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提供参考;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
三是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建立健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验证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和使用过程中精算假设的合理性、责任准备金提取的合规性和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切实防范因商业车险费率拟订不科学、不公平、不合理所带来的风险隐患。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执行力。
《意见》的主要目标旨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