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在本书的第一章中所指出的, 保险立法只是保险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完整的保险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保险立法、司法和执法。当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制订之后, 保险司法和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保险执法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对保险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 另一部分是依据保险法律, 对保险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根据保险法律设立政府保险行政管理机构, 由政府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具体的保险法规, 并对保险产品提供者的资格和经营状况、保险产品的内容和设计、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格式、保险费率、保险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的审批、监督、核查和指导。
严格的保险监管非常重要, 这是因为商业保险是一项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行为。商业保险对公共利益之所以有着重大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 1) 商业保险覆盖面巨大; ( 2) 商业保险的本质是安全保障; 和( 3) 商业保险中存在着买卖双方的不平等交易地位。
首先, 商业保险覆盖面巨大, 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一张保单不仅保护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而且常常还保护了受益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例如, 某种寿险保单可以同时保障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家庭财产综合险保单不仅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而且其责任保险部分会为侵权受害人提供某种保障; 企业有形财产保险不仅保障了业主的利益, 而企业迅速恢复生产则有利于企业职工的利益。以保险业发达的美国为例, 95%的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财产保险 ;1996 年美国有效寿险保单为4 .18 亿份 , 平均每人近两份;1995 年拥有各种形式商业健康保险的美国人占美国人口总数的75% 。商业保险关系到如此广大民众和企业的经济利益, 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 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进行严格的保险监管。第二, 商业保险的本质是通过保险人的承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经济上的安全保障。人们普遍关心其生活环境的安全。个人在日常的生活中,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都面临着各种各样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财产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坏或灭失, 一个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会使其家人全部或部分丧失经济来源, 甚至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困难。保险人要补偿少数人的重大损失, 就必须通过向众多的人收取相对少量保费的方式汇集大量的保险基金, 并把这种基金作为资本运用, 以便将来或很久以后的将来在被保险人发生承保损失时履行自己的赔付责任。这就需要政府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以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他对被保险人承诺的履行。
第三, 商业保险中存在着买卖双方的不平等交易地位。保险合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文件, 一个条款或一个措辞常常来源于保险法律的规定或几年前、几十年前、甚至上百年前的判例, 完全理解保险合同的规定不仅对个人, 甚至对企业都是困难的。而且, 保险合同是一种标准合同, 通常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交易中的这种不平等交易地位, 不仅要求法庭在保险条款或措辞模糊时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而且要求政府的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保险人和保险合同的严格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