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正式出炉:2020年建成保障全面现代保险服务业

2015-06-1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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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3日,被称为“新国十条”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出炉。“新国十条”表示,希望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该意见的出台,为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又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8月13日,被称为“新国十条”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出炉。“新国十条”表示,希望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该意见的出台,为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又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在“新国十条”拟发展的具体险种中,个税递延性商业养老保险和巨灾险最受瞩目。对于个税递延性养老保险,可仿照美国401(k)计划等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通过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缓解政府养老金压力,并起到整体上减税功能。不过,这样复杂的保险机制对税收治理体系构成某种挑战,需协调财政负担能力,并做好公平的制度设计。

巨灾险的研究设立,可以提高保险对灾害救助的参与度。商业保险可对国家救灾投入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分散风险与灾害成本,使灾区及其民众不至于陷入因灾致贫窘境。商业化巨灾险还有助于提升公民和地方政府的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对国家救助的依赖程度等。

总体上,中国的商业保险虽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尚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把中国潜在的巨大保险需求转化为有效的保险消费,就需让保险业回归其理性的本旨,让社会各界普遍意识到,让保险不是理财、不是投机,而是社会性的风险防控与止损机制,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为了填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差距与意识差距,国家应以政策支持保险业发展。首先是政府不能混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要求保险业承担过多所谓“社会责任”,而应放松市场准入、价格等管制,给保险业更多规范性的自利博弈空间,以激励其健康发展。对于可能产生正外部性或能帮助政府解忧的商业保险,如养老、医疗等领域保险,通过合法程序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或税收方面的优惠。在保险理赔等方面,强化行业自治功能,形成健康的行业性自律规则体系,培养全社会遵守规则的意识,理顺保险诉讼机制和司法审理标准,从而明晰保险业的经营成本预期,避免因规则混乱、不确定性等挫伤保险业投资经营积极性,让商业保险业在竞争中茁壮成长。

政府角色方面,应当一方面构筑完整的风险保障网,扩大覆盖面,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强调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区隔,让不同收入人群获得与其消费特征相符的保障待遇,从而节约国家公共资源,对贫富分化起到缓解作用。商业保险的独特作用是社会保障所不能取代的,而基于大数原则的商业保险的风险承担机制,是以更具成本约束与效率意识的私营企业主导的,如果构建和运行顺畅,将会大大减轻政府社会保障的负担。

“新国十条”颁布后,政府应把握好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和角色,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分散风险和合作共济等功能,发挥其熨平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金融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通过扶持措施深化保险市场,使之能提供更具多样化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建立起民众对商业保险的信任和普遍的投保意识,让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实现经济社会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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