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国(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作为“社会稳定器”,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具有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功能,对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方面大有可为。
一是通过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完善群众权益维护机制。责任保险以合同方式转移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风险、协调相关方的利益,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同时,其可使第三人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受损时及时得到补偿,化解当事双方矛盾,维护受损方的利益,因此这也是一种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二是通过发展面向农民工等的商业保险,加强流动人口及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
三是通过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业务,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是通过大力发展公众、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五是通过发展养老、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寿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重大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等健康保险,满足了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了我国社会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