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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回报股东

2012-05-2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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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管制上市公司和专业机构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再次表明态度上市公司应完善分红政策,积极回报股东。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和专业机构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在公告中重申,上市公司应完善分红政策,积极回报股东。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以及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特别要求,应重视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同时,简化2011年年报摘要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提高年报披露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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