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上述文件在多方面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做出了规定。
一是不再允许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而只能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这较好避免了前两种方式尤其是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下套利空间的存在,利于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可转债(爱基,净值,资讯)等除外)。上述两条规定皆在打击上市公司频繁融资和过度融资。
四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该条规定亦在防止部分上市公司借融资炒作概念而募集资金无理想投向的情况出现。
新规的出台或使得不少已经披露相关预案,但证监会还未通过的上市公司的融资方案再度修改或终止。整个定增市场的规模料会大幅缩减,而由定增推动的题材性机会将越来越少,壳资源的价值亦会越来越低,而价值投资理念受青睐程度或不断上升。从基金方面来看,考虑安全垫因素,众禄研究中心认为定增类基金收益或受到冲击。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