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交的资料
职工在提供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由本人前来办理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共同资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2、支取人身份证。
(二)不同资料
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正式合同和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商品房预收款发票。
②、购买非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财政收款凭证。
2、建造住房时:
①、自建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②、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和正式的质监报告等修房证明。
3、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
①、退休的,应提供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④、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
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本办法第九条所指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