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买住房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申购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部门签章的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补交差价款凭证原件。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和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文件、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和付款凭证原件。
(三)建造住房
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四)翻建住房
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翻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五)大修住房
大修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建筑材料付款凭证原件。
(六)离休退休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休证、退休证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离休、退休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原件。
(七)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原件。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就业登记证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九)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
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20%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月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情况证明原件。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原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