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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规:工伤保险待遇有所调整

2012-05-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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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已出台工伤保险待遇新规,新规即将实行。新规中工伤保险待遇有所提高,主要是保障那些因公致残致亡群体的基本生活。新规对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调整费用来源都做了具体说明。

综合考虑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发文,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新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调整主要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调整后,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对调整费用来源,新政策明确,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省人社厅要求,此次待遇调整,由各市人社局负责实施,并于11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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