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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伤残津贴定额涨128元 5月底前足额发放

2015-11-1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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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2015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广东将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2015年5月底前将足额发放到位。

据了解,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201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一类是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据介绍,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除了每人每月128元的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还可再享受5%的定比调整。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根据《通知》,对今年6月30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对于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该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调整后其伤残津贴每月仍低于2010元的,则按照每月2010元的标准发放。

《通知》明确,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通知》强调,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各地要确保在2015年5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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