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5年1月1日唐山市就执行了新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该决议由唐山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调整范围包含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时间截点为2014年12月31日前,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
按照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987.33元标准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