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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新工伤保险待遇执行 各项津贴抚恤金均上调

2015-11-0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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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与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人社局响应国家有关部门号召,曾多次对职工工伤伤残津贴、抚恤金等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5年1月1日唐山市就执行了新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该决议由唐山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调整范围包含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时间截点为2014年12月31日前,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
    按照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987.33元标准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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