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提取条件:
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
⑷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⑸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⑹离、退休的;
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⑻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2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⑼调离广西区行政区域;
⑽出境定居的;
⑾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
发生以下行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⑴夫妻双方的户口、工作单位等都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却到钦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
⑵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凭证及材料后,经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已完工的;
⑶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的;
⑷所购住房已完善所有工程及手续的;
⑸偿还装修、装饰、家居消费贷款;
⑹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⑺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⑻对职工有能力负担在占家庭总收入15%以下的部分房租;
⑼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的,两年内不允许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