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告知原则:
1.不问不答:
健康告知主要分为:有限告知和无限告知。
(1)有限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有相关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无限告知:
为了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益,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中也有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什么是概括性的内容,就是类似于“其他有未提及”“有无其他异常”,这就是概括性条款。
在面对概括性条款时,就算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能够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概括性的内容是无需理会的,除非概括性条款中有具体的内容,比如说:
任何危险,如潜水、登山、飞行等。
2.如实告知:
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人身险的时候,需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如果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其在投保前有所隐瞒或者编造谎言,都是有权拒绝理赔的。
不符合健康告知,该怎么告知?
即便是不符合健康告知,也应该遵守如实告知的原则。
但是同样是一样的案例,同样是如实告知,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
因为健康告知是一个整体脉络,需要起因、经过和结果,前后要连贯,不能说不符合健康告知,就只提供一份简单的检查报告给核保来咨询是否能够核保,没有一个完整的脉络,很有可能核保就有偏颇,做出最不好的核保结论。
健康告知遗漏,出险是否拒赔?
如果说如实地告知了,而且根据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进行了如实告知,只要不是带着主观故意的恶意进行投保,一般超过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就算健康告知有所遗漏,保险公司依旧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