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明确分开,政府对二者采用完全不同的政策。以下就以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为例简要介绍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责任范围和承保限额。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主体
日本地震保险中的家庭财产制,是一个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作为承保人共同参与其中的再保险体系。对于家庭财产,按照日本的法律,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日本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
日本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制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其中,埋没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导致的保险财产被埋没。火灾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冲毁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帮助,法律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
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其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居民家庭从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保险赔偿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损失的全部。
日本地震保险有效地发挥了民间保险机构与政府两个方面的作用,克服民间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不足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了适度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援助。同时,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而避免对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