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法律分类
世界上有些国家的政府为了对保险监督的方便, 将保险业务按有关的保险法规进行分类, 这种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有的国家从保险合同法或保险法的角度, 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例如, 中国《保险法》及前苏联财政法即作此种规定。
中国《保险法》在第92 条中, 进一步把财产保险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把人身保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二) 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
在日本商法第三编第十章中, 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损害保险是就保险事故的结果而言, 人寿保险是指保险事故的形态( 生存或死亡)。日本的这种分类方法是从德国引进的, 并沿用至今。
(三) 财产和意外保险及人寿和健康保险
美国各州的保险法一般把私营保险业分为两大类: 财产和意外保险及人寿和健康保险。保险业的统计资料也是按这种分类汇编的。美国约有5 000 多家保险公司, 其中专营财产和意外保险的公司近3 000 家,人寿保险公司共有约2 000 多家。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管理的资产占整个保险业总资产的1/ 3 左右, 人寿保险公司占2/ 3。意外保险(Casualty Insur ance 或Accident Insurance ) 一般包括责任保险、玻璃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航空保险等。许多意外保险公司也经营保证保险, 换言之, 意外保险除了包括责任保险外, 还包括严格意义上既不属于人寿保险又不属于财产和责任保险的各种其他保险。人寿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寿保险包括了健康保险,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都兼营健康保险。
六、按经营主体和方式分类
(一) 国营保险与私营保险
这种划分方式是根据经营保险的主体和所有权的不同而分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 国营保险一般占主导地位。中国也是如此。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过去都是由国家经营保险, 不少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也多由国家经营。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 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组织经营, 一般都有几十家或几百家私营保险公司。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一般都由政府部门经营, 如美国的主要社会保险项目有“ 老年、遗属、残疾和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和劳工保险。此外, 美国政府机构还经营一些私营保险公司不能全部承担的保险, 如洪水、农作物、犯罪和政治风险保险,并与私营核保险集团联合经营核电站保险。因此, 美国的保险也分为国营和私营保险两大类。
(二) 营利保险和相互合作保险
这种划分方法是根据经营的目的分类的。西方国家的私营保险公司一般分为两大类, 即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私营的股份保险公司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 由保险单持有人选举产生董事会。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出售参与分红的人寿保险单, 而股份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出售不参与分红的人寿保险单。不能简单地认为国营保险就是非营利保险, 国营保险和私营保险均有营利和非营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