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违章驾驶无证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结果遭遇车祸死亡。对此,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发生的一宗这样的案子以调解结案,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仍无定论。
一审判赔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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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7日,黄柏坚在中国人寿中山分公司投保了健康吉祥险,约定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赔偿1万元。
2009年4月25日,黄柏坚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黄圃镇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黄柏坚受伤住院且于次日死亡。市交警支队认定,张某驾车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而黄柏坚驾驶的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且被顺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05年11月18日强制注销,对导致事故发生也有过错。
黄柏坚的父亲黄敬南与中山人寿协商理赔事宜,但中山人寿不赔,理由是黄柏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摩托车,具有很高的社会危险性,其性质等同于醉驾,使车辆成为“马路杀手”,按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拒赔。
黄敬南起诉了中山人寿,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须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能免责。本案中,黄柏坚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碰撞,这种碰撞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含义,属于约定的保险范围。黄柏坚本人在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中山人寿以此拒赔的理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中山人寿赔偿死亡保险金10万元、 医疗费用9820.37元。
二审保险公司赔5万
一审判决后中山人寿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黄柏坚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该车辆已丧失发现危险、紧急避险的功能,这与黄柏坚的死亡有关。中山人寿认为,黄柏坚的死亡是“一果多因”,其行为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即使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黄柏坚也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否则,这种违法的高危行为将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
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中山人寿一次性向黄敬南支付54910.35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则分别由黄敬南和中山人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