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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2015-06-2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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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启动,意味着一场关乎人身险行业走向的“大考”扑面而来。除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推出节奏外,为了应战费率新政,预防可能出现的退保情况,一些保险公司也准备了大量现金予以应对...
      8月2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试点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通知》显示,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则维持在2.5%。

  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保监会也同时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政策。其一,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允许养老年金等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利率最高上浮15%,支持发展养老保险业务。

  其二,适当降低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预计将释放寿险行业资本占用约200亿元,释放的资本可支持发展新业务4000亿元。

  其三,在控制费用总水平、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促进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其四,保监会进一步规范总精算师的任职和履职,明确总精算师责任,发挥精算专业力量在费率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其五,保监会还加强人身保险条款和保费费率的管理,将偿付能力状况作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预定利率是否高于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分别采取审批,备案方式进行管理。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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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推出节奏外,为了应战费率新政,预防可能出现的退保情况,一些保险公司也准备了大量现金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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