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网讯【记者 朱艳霞】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社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共6章34条,相比于现行条例,主要有八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健全了制度功能。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预防失业”,制度功能从现行条例的“保生活、促就业”两项增加到“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项,明确了失业保险制度“三位一体”功能,符合中央、社会和制度发展要求。
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参保范围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基本覆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
三是降低了缴费费率。将3%的固定费率修改为不超过2%,落实了中央关于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同时也赋予了各地在此限度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基金运行状况等灵活调整费率的自主权。
四是拓宽了基金支出范围。将基金支出范围扩大到预防失业领域,同时增强了保生活和促就业功能。在保生活方面,保留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增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防失业方面,新增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补贴;在促就业方面,保留职业培训补贴,取消职业介绍补贴,新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
五是提高了失业保障水平。对失业人员,在现有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增加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保证领金期间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更加全面。同时,加大促就业力度,在现有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鼓励失业人员提升技能,发挥创业主动性,尽快再就业。
六是扩大了受益对象。将现行受益对象仅是失业人员扩大到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向参保职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激励其学习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降低失业风险;向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鼓励不裁员或少裁员,尽量减少失业。
七是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取消了现行条例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特殊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一致,在制度上实现了城乡统筹和公平。
八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为制度全面规范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此次《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完成,将为我国广大民众解决其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促进我国就业率的提升,从而从就业根本解决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