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讯:23日,《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后,其在国内的养老医疗保险账户可继续保留。
草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并从财产权益、投资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等多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草案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华侨身份的界定和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基本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在本省居住的华侨,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华侨购买房产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华侨按照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其他招聘考试的,招聘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草案规定,华侨在本省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出国前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草案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其所在国的使馆、领馆或者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在投资方面,草案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创业。草案规定,华侨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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